1927年的汽車,福特T型車。
1942年的汽車,納許大使。
2008年的超級跑車,科尼賽克CCX。
目錄 |
汽車歷史
- 1672年,比利時傳教士南懷仁(Ferdinand Verbiest)在北京製造出蒸氣動力機械裝置,架設在馬車上的三輪蒸汽車[2]。
- 1769年,法國工程師尼可拉斯·庫紐(Nicholas Cugnot)在巴黎文森森林公園製造一輛三輪蒸氣車。
- 1781年,英國發明家詹姆斯·瓦特改良蒸汽機。
- 1801年,法國化學家飛利浦·勒本(Philips Lebon)成功研發以煤氣和氫氣為燃料的二衝程發動機。
- 1866年,德國工程師尼古拉斯·奧托(Nikolaus Otto)發明四衝程發動機。
- 1885年,德國工程師卡爾·賓士在曼海姆製造出汽油引擎裝置,架設在馬車上的三輪汽車,有0.85馬力汽油引擎。
- 1886年1月29日,卡爾·賓士取得世界第一項汽車引擎專利[3]。同年7月,世界第一部四輪汽車正式販售[4]。
- 1888年,法國自行車商人埃米爾·羅傑斯(Emile Roger)獲得奔馳的許可,開始生產商用汽車。
環境保護
定義與分類
此條目或章節僅具有一部分地區的觀點或資訊,無法完整表達普世通用,並包含廣泛區域的觀點。請協助補充以避免偏頗。 歡迎改善本文,或討論本文任何問題。 |
各國或地區法律依汽車的使用方式、大小、功能,所付予的定義與分類:
定義
- 使用內燃機行駛的車輛,超過三輪以上,或二輪但是排氣量大於125mL
分類
- 乘用車:以搭載人員為主的車
- 普通自動車:總重5噸以下,載重3噸以下,載人10人以下
- 普通機車:排氣量125mL以上400mL以下兩輪車
- 小型機車:排氣量400mL以上兩輪車
- 載運車:載貨空間大於載人空間的車或載運10人以上的車
- 中型自動車:總重5噸以上11噸以下,載重3噸以上6噸以下,載人10人以上29人以下
- 大型自動車:總重11噸以上,載重6.5噸以上,載人30人以上
- 特殊作業車:不屬於以上兩者,且有運輸之外的主要用途
- 小型特殊自動車:有運輸外用途最高速15km以下全長4.7m以下、全幅1.7m以下、全高2.8m以下
- 大型特殊自動車:有運輸外用途不符上述小型標準者
定義
- 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,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公路法第2條第8款
分類
- 依目的分類公路法第34條
- 自用:屬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特許營業經營客貨運,得通行全國道路之汽車
- 營業:取得中華民國交通部特許之營業執照,於特許範圍、區域經營客貨貨運行駛之汽車。
- 公路汽車客運業:在核定路線內,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。
- 巿區汽車客運業:在核定區域內,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。
- 遊覽車客運業:在核定區域內,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。
- 計程車客運業:在核定區域內,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。
- 小客車租賃業: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
- 小貨車租賃業: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
- 汽車貨運業: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。
- 汽車路線貨運業:在核定路線內,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。
- 汽車貨櫃貨運業:在核定區域內,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。
- 依使用性質分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
- 客車:
- 大客車:座位在10座以上或總重量逾3500公斤之客車、座位在25座以上或總重量逾3500公斤之幼童專用車。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、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。
- 小客車:座位在9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24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。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。
- 貨車:
- 大貨車:總重量逾3500公斤之貨車。
- 小貨車:總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之貨車。
- 客貨兩用車:
- 大客貨兩用車:總重量逾3500公斤,並核定載人座位,或全部座位在10座以上,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。
- 小客貨兩用車:總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,或全部座位在9座以下,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,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,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1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。
- 代用客車:
- 代用大客車: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,為代用大客車,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25人。
- 代用小客車: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,為代用小客車,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9人。
- 特種車:
- 大型特種車:總重量逾3500公斤,或全部座位在10座以上之特種車。
- 小型特種車:總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,或全部座位在9座以下之特種車。
- 機器腳踏車:
- 重型機器腳踏車:
-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:
- 汽缸總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且在250立方公分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。
-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40馬力(HP)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。
-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:
- 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2輪機器腳踏車。
-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(HP)之2輪機器腳踏車。
-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:
- 輕型機器腳踏車:
- 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:
- 汽缸總排氣量在50立方公分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。
-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5馬力(HP)以下,1.34馬力(電動機功率1000瓦)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.34馬力(電動機功率小於1000瓦),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45公里之2輪機器腳踏車。
- 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: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.34馬力(電動機功率小於1000瓦),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45公里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。
- 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:
- 重型機器腳踏車:
- 客車:
- 依用途性質分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
- 客車:指載乘人客4輪以上之汽車。
- 貨車:指裝載貨物4輪以上之汽車。
- 客貨兩用車: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。
- 代用客車: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。
- 幼童專用車: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。
- 特種車: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,包括吊車、救濟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憲警巡邏車、工程車、教練車、殘障用特製車、灑水車、郵車、垃圾車、清掃車、水肥車、囚車、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。
- 曳引車: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。
- 拖車:指由汽車牽引,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;依其重量等級區分,總重750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,未滿750公斤者為輕型拖車。
- 全拖車:指具有前後輪,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。
- 半拖車:指具有後輪,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5輪之拖車。
- 拖架:指專供裝運10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。
- 聯結車: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。
- 全聯結車:指1輛曳引車或1輛汽車與1輛或1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。
- 半聯結車:指1輛曳引車與1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。
- 機器腳踏車:指使用原動機之2輪車輛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